四、證據
(一)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1.證據的充分性。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2.證據的適當性。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質量的衡量,即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盡管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五、鑒證報告
(一)鑒證結論的兩種表述形式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的鑒證結論可以采用下列兩種表述形式:
1.明確提及責任方認定,如“我們認為,責任方做出的‘根據××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公允的”。
2.直接提及鑒證對象和標準,如“我們認為,根據×x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明確提及鑒證對象和標準。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的鑒證結論采用上面的第1種和第2種表述形式均可。
【例】 在合理保證的直接報告業務中,a注冊會計師認為提出鑒證結論的正確方式是( )
a.明確提及責任方和標準,如“我們認為,責任方做出的‘根據×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公允的”
b.明確提及責任方,如“我們認為,責任方做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公允的”
c.明確提及鑒證對象,如“我們認為,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d.明確提及鑒證對象和標準,如“我們認為,根據×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答案:d
解析: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提及責任方認定沒有意義,應當明確提及鑒證對象和標準。
(二)提出鑒證結論的積極方式和消極方式
提出鑒證結論的方式有兩種——積極方式和消極方式,它們分別適用于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區分兩種鑒證結論提出方式,有助于向預期使用者傳達不同業務的保證程度存在差異這一事實.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提供的保證水平高于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提供的保證水平。
在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如“我們認為,根據××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們認為,責任方做出的‘根據××標準,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如“基于本報告所述的工作,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根據××標準,××系統在任何重大方面是無效的”或“基于本報告所述的工作,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責任方做出的‘根據××標準,x×系統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不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