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基本特征(掌握)
(一)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法具有規范性(規定應做什么、不應做什么)、概括性(同等條件下可反復使用)和可預測性(人們可以依據法老預測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等特點。
對有關國家機關所發布的文件,要區別規范性文件和非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法的范圍;而有關國家機關發布的一些非規范性文件,如委任狀、逮捕證、營業執照、調解書等雖然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屬于法的范疇。
(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
制定(從無到有)或者認可(原來就有,后獲國家承認)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基本形式。
(三)法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授權。(可為模式,可以放棄)
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應當為一定行為或不應當一定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應為模式,不得放棄)
(四)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