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由國務院第 25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0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該條例包括總則、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九章。
11.9.1. 總則
條例宗旨: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該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11.9.2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 按資質發包、不得直接發包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依法招標采購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提供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4.不得任意壓價、壓工期和違反強制性標準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5.履行施工圖審查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正當委托監理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①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②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③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④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⑤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7.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8.保證材料設備的質量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9.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②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④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 按規定管理和移交檔案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