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權轉讓
1.著作權轉讓的特點
第一,受讓人通過合同取得某項權利的所有權,因而成為某項權利的主體。
第二,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相應權利,還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無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第三,當相應權利受到侵害時,受讓人能夠對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包括提起訴訟。
2.轉讓的種類
(1)臨時轉讓
是有時間限定的轉讓,合同期滿,有關權利又自動回歸轉讓人。
(2)永久轉讓
可稱為“賣絕”或“買斷”,是一種沒有時間限制的轉讓,受讓人成為新的著作權人。
永久轉讓一般很少,但著作權贈與(即無償轉讓)就是如此。
四、著作權代理(了解)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后代理行使著作權人的部分財產權,包括推薦作品、組織洽談、簽訂合同、收取樣書和版稅、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過向著作權人收取傭金(代理費:10%-20%)作為自己的服務收入。
在英美等國,著作權代理還要發現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選稿件,向出版社推薦作者和稿件。
(一)著作權代理在國外的發展
始于文學代理,如今涉及各類作品在各種載體上各種類型的使用方式。
(二)中國的著作權代理
上世紀80年代初,臺灣出現大蘋果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內地成立第一家著作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以后還有上海版權代理公司、廣西萬達版權代理公司、北京版權代理公司等,均可從事涉外著作權貿易代理業務。1998年,成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外仍開展著作權代理業務。
國內著作權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a.代理洽談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
b.代理解決著作權糾紛以及代理訴訟;
c.代理收轉著作權使用報酬;
d.組織國內外著作權貿易洽談;
e.提供著作權貿易咨詢服務;
f.開展其他與著作權貿易有關的業務。
中國內地的著作權代理機構和英美著作權代理公司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后者多數是直接代理著作權人;
而前者既代理著作權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尋找著作權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