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本節主要內容
一.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步驟
清查后,賬實相符,不進行賬務處理
賬實不符,進行賬務處理,均需調整賬存數,使賬存數與實際數一致。
實存數大于賬存數,盤盈
實存數小于賬存數,盤虧
實存數與賬存數一致,但財產物資有質量問題,不能按正常的財產物資使用的稱為毀損。
清查結果處理步驟:報經審批前,根據實存賬存對比表、盤盈盤虧報告表,現金盤點報告表編制記賬憑證,調整賬簿記錄,報批后,根據審批意見,轉銷盤盈、盤虧或毀損。
二.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資產類賬戶,
借方登記各項財產物資的盤虧或毀損額和報經批準后轉銷的各項財產物資的盤盈數額。
貸方登記各項財產物資的盤盈數額和報經批準后轉銷的各項財產物資的盤虧或毀損數額
期末處理前的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項財產物資的凈損失
期末處理前的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項財產物資的凈溢余
期末處理后,本賬戶無余額
企業清查各項財產物資的損溢,應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若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企業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先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期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經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