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
依據《招標投標法》13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具體是:
a.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甲級不少于800萬元人民幣,乙級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b.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甲級不少于200萬元,乙級不少于100萬元。
c.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甲級注冊資金需在1000萬元以上。
d.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甲級400萬元以上,乙級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體現在:一是人員,二是業績。主管部門認定招標代理資格時,須對其人員和業績提出具體要求。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對業績沒有明確要求。
3)有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設有自己的專家庫,入選專家必須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條件。評標專家庫的規模為: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評標專家庫專家人數,甲級在800人以上,乙級在5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