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2]招標公告發布后調整資格條件
[背景]某國家糧庫工程設計采用國內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招標人按照相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了招標公告,其中的資格條件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商物糧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3)近三年完成過倉儲規模不少于本次糧庫建設規模三項以上的設計業績;
(4)通過了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并成功運行兩年以上。
招標公告發出三日后,已經有3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此時招標人感覺公布的資格條件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和“近三年完成過倉儲規模不少于本次糧庫的設計業績三項以上”太高,可能影響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于是決定將上面的注冊資本金調整為600萬元人民幣,將近三年類似項目的業績由三項調整為兩項,但怎樣實施存在三種意見,其中:
a、招標公告已經發出了三日,同時已有3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為了減少招標時間,可以直接在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中對上述兩項資格條件進行調整,并在開標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這樣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
b、不用告知投標人,僅需在評標過程中靈活掌握就可以了,這樣既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實現,又不至于引起投標人對調整資格條件的各種猜疑,有利于投標人競爭。
c、重新發布招標公告,以公告方式終止招標,在公告和招標文件中同時調整資格條件,并通知已經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更換新的招標文件,開標時間相應順延。
這當中,意見a和b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而意見c則需要順延開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