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招標人要求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兩個百分點的做法是否違法?如果中標人同意優惠,并按優惠價簽訂協議是否違法?如果按第1種意見,由中標人出具一個優惠承諾,在結算時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違法,為什么?
(2)合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是否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直接修改中標價?為什么?
[考查]
《招標投標法》規定合同簽訂的原則;
[參考答案]
(1)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要求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惠兩個百分點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里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指兩方面內容,一是投標價格,二是投標方案。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第四十九條又進一步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招標人不能提出壓低中標價格,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即使投標人同意優惠價格,無論是按照優惠后的價格簽訂合同,還是由中標人出具一個優惠承諾,在結算時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屬于簽訂了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即中標價格的其他協議,招標人和中標人同時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