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什么是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條件是什么?
(2)案例中所涉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否妥當?為什么?
(3)該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中有何不妥之處?請逐一說明。
[考查]
(1)競爭性談判適用條件;
(2)競爭性談判程序及相關要求等。
[參考答案]
(1)所謂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條件是:
①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該項目使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妥當的,原因是因公務需要急需采購。若采用通常的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所耗時間過長,無法滿足現實的緊急需要,因此,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妥當的。
(3)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①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卻未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是不妥的。理由:政府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必須在采購活動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否則,只能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案例中采用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但未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②由公安局領導組成談判小組不妥,理由:談判小組應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但本案例中的談判小組完全由公安局領導組成。
③第二輪封閉報價結束后,該項目的負責人口頭通知各供應商因為價格均超過采購預算,所以要進行第三次報價,此處口頭通知不妥;理由:本案中所有供應商最終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宣布廢標,重新進行采購。但由于本案例屬急采購項目,可以在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中重新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小組應向供應商出具書面通知,宣布因超預算而廢標,并邀請供應商重新報價并參加談判。為避免再次超預算可以向供應商公布最高限價或最高控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