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本次詢價程序是否正確?為什么?
(2)詢價過程中有哪些不妥之處?逐一指出,并說明理由。
(3)政府采購合同應在什么時間內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考查]
(1)詢價采購與競爭性談判的區別;
(2)詢價采購程序。
[參考答案]
(1)本次詢價程序不正確。詢價采購僅允許詢價供應商一次性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然后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本案中,采購人組織了詢價供應商二次報價、二次評審,所以采購程序不正確,這里的采購程序,實際上是競爭性談判程序。
(2)除采購程序不正確外,在采購過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處和理由:
①第二步中,按一般復印機標準編制詢價文件不妥。因為本次采購的復印機為高速復印機;
②第五步組織供應商二次報價和詢價小組二次評審不妥。因為詢價采購僅允許供應商報價供應商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價格也是一次性的。
③第六步確定報價31萬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不妥,因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規定了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則,即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