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以上事件如何處理?并簡要陳述理由。
(2)評標委員會應推薦哪三個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考查]
(1)評標依據;
(2)評標過程一些特殊事件處理;
(3)合同簽訂的原則。
[參考答案]
(1)各事件處理及理由如下。
事件一:投標人d的投標文件中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此類情況屬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不響應,屬于廢標情形。投標人h的投標總價與其報價文件中總價不一致,招標文件約定此類情形屬于細微偏差,故應以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為其中標價,但在評標過程中,應對報價文件中的偏差,按照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與單價金額不一致時,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改總價的原則確定投標人h的評標價,進行評標。
事件二: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合理報價或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個別成本,評標人在詢標時應要求該單位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如果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但g單位在應標時,不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合理說明,反而對其報價做了修改。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根據有關規定,投標人可以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能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g單位的做法實際上是二次報價,明顯地改變了原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而沒能解釋報價低的原因,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故g單位投標文件為廢標。
事件三: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a發來書面更改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了勘誤,同時對超過招標規定的施工期限調整至低于規定的期限。詢標時,投標人a對施工設計中存在的筆誤進行勘誤是可行的,但提出投標工期的修改,屬于對實質性的內容進行修改。由于該投標人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了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屬于重大偏差,投標人a投標文件為廢標。
事件四:綜合排序不正確,a、d、g的投標為廢標,不應列入排序,正確排序為:h、e、f、c、b。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李某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或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事件五: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其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如果中標人h堅持修改合同主要條款,否則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可以視其行為為放棄中標合同,沒受其投標保證金,并申請解除與h的合同關系,并重新確定中標人。
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招標人提出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再次降價10%的做法是不正確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招標人堅持降低中標價10%的話,中標人可以拒絕簽訂合同,并要求招標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其他違約責任,退還投標保證金。
(2)評標委員會應推薦h、e、g分別為第一中標、第二中標、第三中標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