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承包模式(mc)(圖2-7):項目管理的風險承擔關系由業主轉移給管理承包商,承包商與供貨商均直接與管理承包商簽約,而不是與業主簽約;
mc模式與cm模式在具體管理操作上具有廣泛的共同點,但在管理體系上又與其存在如下不同:
①mc模式下的核心參與者不是一般意義上的cm經理,而是管理承包商,即承擔建造管理(cm)工作的管理承包商或對項目管理目標進行風險承包的管理咨詢方(管理咨詢公司或cm經理人)。
②項目管理的風險承擔關系由業主轉移給管理承包商(mc),承包商與供貨商均直接與mc(管理承包商)簽約,而不是與業主簽約,這是與承包體制要求相一致的必要安排。
③一般來講,業主均要求管理承包商(mc)提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作為mc的承包基數,投資一旦超支則由mc承擔,如有結余則與業主分成。
④一般來講mc是有很高質量信譽的咨詢公司,所以業主將不再委托其他工程質量監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