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貨物生產和貿易管理
3.7國際貨物運輸
3.7.1運輸方式
國際貨物運輸的方式很多,包括海洋運輸、國際鐵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郵包運輸、集裝箱運輸、以及國際多式聯運等多種方式,其中運用最廣泛的是海洋運輸方式。
(1)海洋運輸
1)班輪運輸。屬于定期船運輸,其特點是:固定的航行時間表,固定的航線和港口之間,固定的費率
2)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其特點是:不固定航線、船期和港口,根據需要安排,適合運輸大宗貨物。
具體方式又分為: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2)國際鐵路聯運
(3)航空運輸:
(4)公路運輸:
(5)郵包運輸:
(6)集裝箱運輸、托盤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
3.7.2裝運條款
1)裝運時間。
2)裝運港和目的港。涉及到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
3)分批裝運和轉運。在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的貨物,即使提單內容不同,裝運時間和地點不同,也不能稱為分批裝運。
4)裝運通知。便于收貨人安排提貨轉運,需要在合同中約定的條款。
在進出口交易中,裝運港和目的港不僅是價格術語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商品價格的因素,同時也與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有關。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合理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義。
3.7.3運輸單據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
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是:
1)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
2)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3)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運輸契約的證明。
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均不是物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