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投標爭議的處理
1)對投標人異議(或質疑)的處理。招標人應該正確對待。
①招標人接到投標人異議(或質疑)后,應該首先履行接收手續,向投標人出具書面接收證明,或在投標人提供的回執上簽字確認。
②招標人應盡可能主動、耐心地向投標人澄清、說明,消除投標人的誤解。
③如果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提出異議(或質疑)的問題確實存在,招標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如果招標人已經無法糾正的,應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視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④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提出的異議(或質疑),招標人可以請評標委員會提出答復意見,然后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答復意見答復投標人。然后根據具體的原因,采取相關的處理措施。
⑤給投標人的答復一般使用書面形式。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政府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應在收到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