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點。
①監理合同的對象不同。工程所在地或施工現場有固定的范圍,便于集中管理;材料的性能、檢測方法易于掌握,施工的流程、工序較清晰,易于區分。
設備制造則相對復雜,沒有固定的特定場所;生產廠用于不同工程的原材料很多,材料使用上不易區分;原材料、設備、檢測方法也較為復雜、多樣。
②監理的對象——施工企業相對于某一工程,會成立一個專門的項目部;而工廠一般有一套相對固定的管理、運作體系和管理機構設置,至多則是在廠部成立相應的項目部,很少有專職人員,大部分人員均為兼職。
③監理機構所駐地理位置不同。施工監理在現場,與項目業主關系密切;而設備監造一般駐廠,遠離施工現場,項目業主也不派駐代表常駐廠家。
④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及自然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工程一般受項目的地理環境、水文、氣候等自然條件和當地風俗、習慣的影響較大;設備制造一般在工廠或現場的廠房中進行,不受此限制。
⑤質量控制的方法、手段也有不同。質量控制點的設立、質量報驗的具體程序,質量檢測、驗收的方法、手段等不完全一樣。
⑥安全監督與管理的責任不同。施工現場危險源及危險因素相對復雜,施工監理的安全監督比設備監造的安全監督責任和難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