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2011年《采購示范法》及其重點內容
2011年7月1日,貿法會委員會第44屆年會通過了《采購示范法修訂本》。2011年《示范法》取代了1994年《示范法》,相較新版適用范圍增大了。
2011年《示范法》對標準采購、緊急采購、簡單低價值采購,以及大型復雜項目規定了不同的采購程序。新版《示范法》允許采購實體利用電子采購和框架協議等現代商業方法在采購中最大程度地提升效益。
(1)電子逆向拍賣
根據《采購示范法》,“電子逆向拍賣”系指供應商或承包商在規定期限內相繼提交更低出價,出價自動評審,采購實體選出中選報價書所使用的在線實時采購工具。其適用范圍為:采購實體可以詳細描述采購標的的規格;可以確保足夠數量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有效競爭;并且,評標標準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額表示。
采購實體既可以單獨使用電子逆向拍賣授予合同,還可以與其他采購方式(如框架協議)結合,作為授予采購合同前的一個階段而使用電子逆向拍賣。其中,作為獨立采購方法的電子逆向拍賣的程序如下:7步
1)采購實體征求出價,應當登載電子逆向拍賣邀請書;
2)如果認為有必要,采購實體可以規定參加電子逆向拍賣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最高數量;
3)采購實體可以根據特定采購的情形,決定在電子逆向拍賣之前審查或評審初步出價;
4)電子逆向拍賣之前對初步出價進行了審查或評審的,采購實體應當在初步出價審查或評審完成后:
5)電子逆向拍賣的登記和舉行拍賣的時間。
6)電子逆向拍賣期間的要求。
7)電子逆向拍賣結束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