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近代著作權意識的萌芽與實踐(了解)
一、近代著作權法的頒布與實施
(一)近代著作權意識的萌芽與《大清著作權律》的頒布
1.近代著作權意識的萌芽
最先在翻譯西方學說的知識分子中萌芽:
嚴復——翻譯中的“信”即尊重原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就版稅問題與張元濟探討;
梁啟超——古書辨偽;
張元濟——領導商務印書館尊重和倡導著作權保護,稿酬從優;翻譯出版《著作權考》,介紹西方版權知識。
2.《大清著作權律》的頒布
1886年第一個國際著作權公約——《伯爾尼公約》誕生;
1902年,上海《外交報》全文譯載《伯爾尼公約》,使之在中國傳播;
1910年《大清著作權律》頒布,是中國第一部著作權保護法律。
(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頒布、修訂與實施
1.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很多條文沿用《大清著作權律》,該法對著作權人權利限制較多,保護不夠,引起出版界的不滿;
2.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修訂《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內容、登記注冊生效制度、外國人作品保護等方面做了補充。
但仍有局限:如電影著作權的變化不得不按照保護美術作品的辦法執行。
1944年頒布修訂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保護客體方面進行修改增刪,加重對侵權的處罰。
1949年再次修訂該法。
二、出版行業協會組織的建立
1.1905年,北洋官報局盜印文明書局的書,促使北京、上海兩地出版機構建立北京書業商會和上海書業商會。
2.商務夏瑞芳和文明書局俞復是上海書業商會的主要負責人。
3.1930年,正式合組上海書業同業公會。
4.1927年,部分進步作家和編輯鄭振鐸、葉圣陶等建立上海著作權人公會。
5.1932年初,中國著作權協會成立。
6.1936年,北平文化界成立了文化救國會,中國文藝家協會也在上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