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掌握)
一、許可使用和轉讓的區別
1.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僅僅是使用權的暫時轉移。被許可方沒有處分權。轉讓則不同,受讓人取得的是所有權,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但一般是有時限的。
著作權轉讓也稱著作權買斷,即部分或全部財產權一次性無時限地有償轉讓。
2.被許可人只能按照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能將其獲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再轉讓給他人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無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3.被許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專有使用權,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轉讓則不同,任何受讓人對侵犯其財產權的侵權人均可提起侵權之訴。
二、圖書出版合同
圖書出版合同包括前言、正文部分和尾部。
前言包括合同雙方(即著作權人與出版者)的名稱、地址,作品名稱和作者署名。
尾部包括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
正文部分是圖書出版合同的主體,內容如下:
1.許可使用的權利范圍,通常是復制權、發行權,有時還涉及翻譯權、匯編權等。
2.許可使用的作品語言文本,如中文本(簡體字版或繁體字版)、英文本等;
3.使用權的性質,要明確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
4.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
5.許可使用的時間范圍;
6.保證條款,指作者保證作品中不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權利的現象;
7.作品質量條款,如約定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標、附錄等應符合的具體要求;
8.交稿的時間,同時約定作者若不能按時交稿應承擔的責任等;
9.出版作品的時間,同時約定出版者若不能按時出版應承擔的責任等;
10.對作品作修改、刪節的處理方式,如約定若有變更作品署名方式,增、減作品內容,增加前言、后記、插圖等較大修改時,應事先征得作者同意;
11.校對、審讀條款;
12.印刷數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