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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掌握)

一、許可使用和轉讓的區別

1.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僅僅是使用權的暫時轉移。被許可方沒有處分權。轉讓則不同,受讓人取得的是所有權,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但一般是有時限的。

著作權轉讓也稱著作權買斷,即部分或全部財產權一次性無時限地有償轉讓。

2.被許可人只能按照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能將其獲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再轉讓給他人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無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3.被許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專有使用權,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轉讓則不同,任何受讓人對侵犯其財產權的侵權人均可提起侵權之訴。

二、圖書出版合同

圖書出版合同包括前言、正文部分和尾部。

前言包括合同雙方(即著作權人與出版者)的名稱、地址,作品名稱和作者署名。

尾部包括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

正文部分是圖書出版合同的主體,內容如下:

1.許可使用的權利范圍,通常是復制權、發行權,有時還涉及翻譯權、匯編權等。

2.許可使用的作品語言文本,如中文本(簡體字版或繁體字版)、英文本等;

3.使用權的性質,要明確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

4.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

5.許可使用的時間范圍;

6.保證條款,指作者保證作品中不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權利的現象;

7.作品質量條款,如約定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標、附錄等應符合的具體要求;

8.交稿的時間,同時約定作者若不能按時交稿應承擔的責任等;

9.出版作品的時間,同時約定出版者若不能按時出版應承擔的責任等;

10.對作品作修改、刪節的處理方式,如約定若有變更作品署名方式,增、減作品內容,增加前言、后記、插圖等較大修改時,應事先征得作者同意;

11.校對、審讀條款;

12.印刷數量條款;

 

13.付酬條款,包括付酬方式,付酬數量與幣種,付酬時間等;

14.圖書脫銷后的重印或再版條款;

15.贈送作者樣書條款;

16.原稿的處理條款,如原稿是由出版者留存還是退回作者,出版者若損毀或丟失原稿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等;

17.轉載權、連載權條款,指是否許可其他報刊、網站轉載或連載圖內容等;

18.出版全集、選集、文集條款,指是否許可將該圖書再用于出版全集、選集、文集等;

19.出版紙質書以外的版本條款,要明確說明是否許可出版者再出版電子版、網絡版等其他版本;

20.終止合同的條件;

21.違約責任條款;

22.仲裁條款;

23.合同變更、續簽條款及其他未盡事宜;

24.合同生效的日期。

三、著作權轉讓合同

是指著作權人就著作權中部分(或全部)財產權利轉移給受讓人而與受讓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一)作品的名稱

這是轉讓合同的必備內容。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轉讓費)

根據作者創作時所付出的精神勞動和物化勞動以及該作品在使用時所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定。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方式:一次性還是分期支付,支付何種貨幣。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節  著作權的侵權與法律保護

一、著作權侵權的類型與具體行為

(一)著作權侵權的類型(了解)

1.財產權侵權

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復制、發行、演繹、表演、展覽等方式違法使用有關作品,另外還包括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2.人身權侵權

擅自將他人作品公之于眾,侵犯發表權。

書刊出版者把作者的署名印錯,侵犯署名權。

改編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內容,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編輯人員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觀點或內容,侵犯修改權。

(二)著作權侵權的具體行為(掌握)

1.只須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①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②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③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⑤剽竊他人作品;

“剽竊”和“抄襲”是同義詞,即將他人的作品、創作成果據為己有,一般表現為:逐字逐句、原封不動地抄襲他人作品;將他人作品中的故事情節、人物稍作改動,以改頭換面的形式出現,等等。

這項行為具有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特征。

2)侵犯著作權人財產權利的行為

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

③未經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①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②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

4)其他侵權行為

2.還須承擔其他責任的侵權行為

1)侵犯著作權人財產權利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①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與信息網絡有關的行為

①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規避技術措施)

②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滅或混淆權利管理信息)

4)侵犯專有出版權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既侵犯作者精神權利,又屬于制作、出售假冒作品的行為。比如:周國平、王躍文、金庸、吳冠中等。

(一)著作權糾紛的種類(了解)

一般表現為著作權侵權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糾紛。包括:

著作權人之間;

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之間;

著作權人與作品傳播者之間;

著作權人與鄰接權人之間以及與著作權或鄰接權有關的第三人之間。

(二)著作權糾紛的處理方法(熟悉)

1.調解

它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必須貫徹雙方自愿原則。訴訟前和訴訟中均可進行。

2.仲裁

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的,不得提請仲裁。主要適于著作權合同糾紛。

3.訴訟

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必須執行。

(三)訴訟時效(熟悉)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

(四)訴前臨時措施(了解)

1.訴前責令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

一是要查清侵權事實,掌握確鑿證據;二是提出申請應以書面為準。

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地或被申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

2.訴前證據保全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接受申請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如裁定同意申請,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節  出版單位與著作權(掌握)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權利

(一)尊重作者署名權

1.漏署作者姓名;

2.錯印作者姓名;

3.擅自將合作作者已商定的排名順序予以變更。

如果合作作者們事先沒有約定,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多少、作品排列順序、作者姓氏筆畫等確定署名順序。

(二)慎重修改作品

可修改引文、數據方面的確鑿錯誤以及不符合語言文字規范之處。

(三)明確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權利種類

(四)使用作品及時支付報酬

沒有約定的,出版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二、依法保護出版單位的權利

(一)出版社的權利

1.專有出版權

出版社:復制權加發行權。

互聯網出版單位:再加信息網絡傳播權。

出版權分為非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享有某作品的非專有出版權,意味著僅僅有權將該作品復制后發行,但無權禁止他人出版該作品。

享有某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則不但意味著有權將該作品復制后發行,而且還意味著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認識人以同樣方式出版該作品。

專有出版權的具體內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無明確約定,視為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復制和發行出版物的專有權利。

2.修改、刪節權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3.重印、再版權

如果圖書脫銷后,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就有權終止合同。

判斷圖書是否脫銷的標準是:著作權人提交給出版者的2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

4.版式設計權

表現為專有復制權,保護期為10年。

美術設計享有著作權保護,不在版式設計權的保護范圍之內。

 (二)期刊出版單位的權利

1.匯編作品著作權

期刊中各篇作品的作者對其本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期刊社對一期期刊整體享有著作權。

2.版式設計權

3.禁止“一稿多投”

是指著作權人為在不同期刊上發表同一作品而將之投給一個以上期刊出版單位的行為。

期刊投稿期限:30日。

4.轉載、摘編權

5.文字性修改權

6.非專有出版權

期刊一般不與作者簽訂書面的出版合同。以作者主動投稿(或接受約稿)的行為來表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匯編權授予期刊社。

作者投稿時可以特意以書面形式表明授予期刊社專有出版權。否則是非專有出版權。

(三)為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保留證據

出版者應該對稿件是否確實由真正的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權人的真實意愿、作品中的內容是否存在剽竊他人作品等情況,多家注意,盡量通過各種途徑予以核實,并保留一定的證據,以便必要時順利履行舉證責任。

如果出版單位沒有對這些情況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或者履行了但無法舉證,那么,一旦出版物上出現了侵犯著作權的現象,出版單位除了停止侵權行為之外,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活動涉及侵權的,出版者除了應停止侵權外,只需要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