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中級輔導
有關出版的法律法規
(出版專業基礎)
一、基本要求和考試內容
(一)掌握(8)
1.我國廣告法中與出版有關的規定
2.《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基本內容
3.《印刷業管理條例》中關于出版物印刷的規定
4.《圖書質量保障體系》中關于圖書編輯出版的責任機制的規定
5.《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試行)》
6.《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7.《關于規范圖書出版單位辭書出版業務范圍的若干規定》
8.《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二)熟悉(3)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音像制品復制管理辦法》
2.國家有關互聯網信息傳播的規定
3.與出版有關的保密規定的主要條款
(三)了解(2)
1.《印刷業管理條例》
2.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措施以及對淫穢、色情出版物的認定
二、有法規內容的章節(實務)
第七章:國家關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規定
第八章: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規定。
三、歷年試題統計
1.2010年
題型 |
分值 |
題號 |
單選題 |
3 |
27-29 |
多選題 |
12 |
58-63 |
主觀題 |
22 |
70 |
合 計 |
37 |
18.5% |
2.2009年
考 點 |
單選 |
多選 |
主觀 |
分值 |
出版人員職業資格 |
1 |
1 |
|
3 |
廣告法 |
|
1 |
|
2 |
出版管理條例 |
|
1 |
|
2 |
音像出版規定 |
|
1 |
|
2 |
宗教事務條例 |
|
1 |
|
2 |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 |
|
1 |
|
2 |
其他 |
2 |
|
1 |
24 |
合 計 |
3 |
12 |
22 |
37 |
3.2008年
考 點 |
單選 |
多選 |
主觀 |
分值 |
圖書質量管理法規 |
|
|
1 |
20 |
出版管理法規 |
1 |
1 |
|
3 |
出版物市場管理 |
2 |
|
|
2 |
通用語言文字法 |
|
1 |
|
2 |
著作權管理法規 |
|
1 |
|
2 |
合 計 |
3 |
6 |
20 |
29 |
一、廣告法部分條款(《法規》
第七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
(九)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參見:《出版專業實務》第81-82頁“關于期刊廣告經營的規定”。
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音像制品復制管理辦法》
(一)《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第七條
設立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其人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從事音像出版業務2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其他條件。
參見:1.《出版專業基礎》第158-159頁“關于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的規定”。2.《出版專業實務》第278-284頁。
三、《印刷業管理條例》(《法規》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參見:《出版專業基礎》第157-158頁“關于書刊委托印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