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種類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資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
提示:普通合伙(純人合)、有限公司(人合為主、資合為輔)、股份公司(資合為主、人合為輔)、上市公司(純資合)。
2、母公司和子公司。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
3、本公司(或稱為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例題1】下列關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中,正確的有( )。(2008年)
a.分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b.分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d.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
答案:cd
解析: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因此選項a、b是錯誤的。
【例題2】分公司可以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000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重點)
(一)對外投資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目前是指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對外擔保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例題1】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關于擔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公司經理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b、公司董事長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c、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d、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答案: d
解析:《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即,只有股東會有權決定是否可以由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會、經理沒有這項職權。本題正確答案是d。
【例題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