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五)需要裁決適用的情況——轉換考點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機關裁決;
4.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