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大綱要點: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1z3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注意:代理中有三方當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關系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重點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不是傳達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自己名義自己擔
3.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重點
1.委托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2.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訴訟中,根據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
真題:下列代理行為中,不屬于委托代理的是( )
a.招標代理 b.采購代理
c.訴訟代理 d.指定代理
解析:代理種類:委托、指定、法定。 委托采用意定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期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二、轉委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則》: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由本代理的中的代理人轉托的代理人稱為復代理人。
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一)無權代理
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
1.自始未經授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已終止
后果:被代理人追認的,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否則,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二)表見代理
行為人雖然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構成要件:
1.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須本人存在過失 3.須相對人為善意
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歸本人承擔,本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四、不當或不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理解分析難點
(一)委托授權不明的
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人不履行職責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三)第三人故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四)違法代理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