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③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④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是否實地查驗以及實地查驗的范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4)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