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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系

本節預測考點共四個: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單選或多選題

行政法的淵源——單選題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與內容——單選題

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易丟分點——難點

考點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治原則)(重點)

【例題·多選題】合理行政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做到過罰相當,即作出的處罰應符合(   )。(2011年)

a.設定該處罰的法定目的

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

c.情理和客觀規律

d.程序公正觀念

e.比例法則

【正確答案】abce

考點二:行政法的淵源

(一)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家長裁決制)

考點三:行政法律關系(狹義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法律關系的要素(三要素中內容為重點)

行政主體的職權不能放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可以放棄。

第二節行政主體

本節預測考點共三個:

1.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單選題

2.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單選題

3.委托的組織與授權的組織的區別——注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合考點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嚴格區別——注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合考點

考點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例題·單選題】曹某在當地集鎮市場臨時販賣鮮活魚,市場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章某責令其交納有關費用,曹某拒不交納。雙方由此發生爭吵,章某將曹某未賣完鮮活魚全部扣押,且將曹某打傷。下列關于本案涉及主體、行為和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11年)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體

b.章某扣押曹某鮮活魚的行為屬于執行罰措施

c.章某毆打曹某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d.章某個人應當就曹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c

()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1.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

考點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

(5)國務院辦事機構;如:僑辦、港澳辦、法制辦、國研室、臺辦、新聞辦。

提示:國務院辦事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6)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包括新華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發展研究中心、行政學院、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社保基金會、自然科學基金會。

除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社保基金理事會、地震局、氣象局有行政主體資格外,其它均沒有主體資格。

2.地方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行政機關中工作人員

1.行政機關中工作人員也稱公務員:

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法理論和法律規定,有權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有()(2009年)

a.交通運輸部

b.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c.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d.國務院辦公廳

e.海關總署

【參考答案】abce

考點三、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變化考點)

  法律授權的組織具體包括:行政機構、企業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1.行政機構

(1)內部機構

某些內部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如:商標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交通警察大隊等機構已有行政主體資格。

(2)派出機構

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就獲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在授權范圍內成為行政主體。

審計署駐各地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嚴格區別:

2.事業單位——經授權——可成為

如,高校授予學位。

3.社會團體——一般無主體資格

如,中國稅務學會。

4.其他組織——經授權——可成為

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條件及規則(四有/二無)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區別

1.行政權力來源不同。

委托的組織——委托;授權的組織——授權

2.行使行政權的方式不同。

委托的組織——不能獨立行使,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

3.法律地位和行為的后果不同。

委托的組織——不獨立擔責;授權的組織——可獨立擔責

第三節行政行為

本節預測考點共八個:(新增、變化內容較多)

1.行政行為的特征——單選題

2.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單選題——注意應用案例單選

3.行政行為的分類——一般不單獨考——注意結合點

4.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判斷無效、撤銷和廢止

5.具體行政行為——新增變化多——注意與抽象行為區別

6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2013年已考——仍為重點

7政府信息公開制度——2013年已考——仍為重點

8事實行政行為——新增考點

考點一:行政行為特征

一、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例題·多選題】根據我國行政法理論,稅務行政行為具有()等特征。(2010年)

a.排除裁量性

b.單方意志性

c.效力未定性

d.意思自治性

e.從屬法律性。

【參考答案】be

考點二: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

2.行政行為的效力

考點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是()。(2010年)

a.授益行政行為

b.行政裁量行為

c.行政事實行為

d.單方行政行為

【參考答案】c

考點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判斷無效、撤銷和廢止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1.行政行為的無效

無效——明顯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2.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無效——自始無效,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被撤銷后才失去效力。

3.行政行為的廢止;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1).行政行為的廢止——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變化——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法律變化)

(2)行政行為——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將有損公共利益(事實變化)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結果已經實現)

考點五: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2.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3)準立法性;

(4)不可訴性。

考點六: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

  提示:(1)行政征收:政府強制、無償行為;(2)行政征用:政府強制、有償(補償)行為。

行政征收內容主要有:稅收征收,建設資金征收,資源費征收,排污費征收,管理費征收。

()行政確認

  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羈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認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

()行政給付(變化考點)

  1.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的形式有:發放退休金、退職金、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

()行政裁決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1)賠償糾紛裁決:如水污染;

(2)權屬糾紛裁決:如房屋、土地;

(3)補償糾紛裁決:如拆遷補償。

(六)行政獎勵(新增考點)

主體:行政機關。企業、學校內部、及社會團體不屬于。

考點七: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2.回避制度——利害關系人——主動回避

4.告知制度(側重準備)

告知時間:某項行政行為之前、之中、之后

告知內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如何行使權利

告知形式: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

5.催告制度——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序(側重準備)

6.聽證制度——影響相對人合法權利(側重準備)

7.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以案卷為依據(側重準備)

9.教示制度——不利決定——告知救濟權利(側重準備)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程序法理論,(  )屬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010年)

a.公示催告制度

b.先予執行制度

c.告知制度

d.說明理由制度

e.表見代理制度

【參考答案】cd

考點八: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熱點,重點)(2014年仍為重點)

考點九:行政事實行為(2014年新增考點)

概念、特征、與種類

定義:行政主體——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產生事實為目的。

特征:(1)公法行為.2)實施行政職權(3)不以產生法律后果為目的。

種類:(1)執行性(2)通知性(3)協商性。

(二)法律問題

1、合法性問題(主體、權限、程序)

2、法律救濟問題

對正在進行的——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對應做的——不得提起給付之訴

(三)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采取非強制性手段——謀求相對人合作協助

1.特征:(1)行政性——行政目的。(2)非強制性。

2.法律問題:

具體要求:(1)有法律依據。(2)有職權范圍。(3)有程序。

救濟問題:可要求行政賠償,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

本節預測考點共兩個:(2013年測試內容少,2014年分值會提高)

1.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單選題

2.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單選題或多選題

考點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依申請、授益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審核、審定、審驗、批準、同意、認可、準許、核準、檢驗、登記、注冊、發放證照、事前備案等。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區分的關鍵標準是行為人的權利形成時間。(決定之前、決定之時)

(2)行政確認行為

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房地產部門的房地產登記、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等。

行政確認涉及的領域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等。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1)有無自由裁量權:

(2)對象和目的不同。

(3)效力不同:

()行政許可的分類

將行政許可分為:

普通許可——控制危險——游行許可、爆炸品生產許可、商業銀行設立。

特許——配置資源——快遞許可、海域許可。

認可——發放資格——律師資格。

核準——確定技術標準——消防驗收。

登記——登記公示——企業登記

考點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權限,范圍,條件,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規范要公開:不公開不依據。  

(2)過程要公開,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則(側重準備)

公示制度,一次申請,當場更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等

4.救濟原則(側重準備)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行政機關——要保護)(側重準備)

特征:

1)正當性

2)無過錯

3)撤回變更要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一般來講)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第二節行政許可的設定

本節預測考點共三個:

1.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多選題

2.稅務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新增考點

3.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單選題

考點一:行政許可設定的可設定事項

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六減四結構)

 

1.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①安全活動——普通;
②資源利用——特許;
③資格賦予——認可;
④技術審定——核準;
⑤組織設立——登記;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不可以)。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自決)
②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市場)
③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自律)
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監督)

提示: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

國務院確認保留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批(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 )不屬于行政許可范疇(2009年)

a.出國護照審批

b.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c.企業債券發行審批

d.申請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參考答案】b

考點二:稅務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新增考點)

12012年增值稅最高開票額審批項目下調為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實施。

2)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稅收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發票:國稅局。其他發票:省稅務局。

增值稅最高開票限額分三檔:十萬以上:區縣級。百萬以上:地市級。千萬以上:省級

考點三: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基本要求:

法律——可設定

無法律——行政法規可設定,但公民基本權除外

(1)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設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上位法沒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設定。

(2)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

(四不許:全國不許,前置不許,地區限制不許,本地市場限制不許。)

第三節行政許可的實施

本節預測考點共四個:

1.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單選題

2.行政許可聽證程序——多選題與綜合題

3.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定——單選題

4.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單選題(可與期限結合考多選)

考點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1)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無法定,稅務機關不委托。

提示:具備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實施機關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內設機構——無實施主體資格。

二是必須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

三是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如證監會、保監會等,均屬于此類組織范疇,其法律地位相當于行政機關。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1)受委托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

(2)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其他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3.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考點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重點)

()行政許可實施的審查與決定程序

審查包括:1.形式審查。2.實質審查。決定要書面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

1.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有兩種類型:

(1)主動聽證。

主動聽證事項:法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依申請舉行聽證。

2.五日內申請+20日內聽證

3.應當在舉行7日前公告或通知。并且,審核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5.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案卷排他性原則)

(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唯一證據)(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變更。——隨時提出要求。

2.延續。期滿30日前提出——在期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默視批準制度)

提示:默視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初次許可和變更許可。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下列關于公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2010年)

a.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

b.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決定予以撤銷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c.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d.被許可人申請變更或者延續許可,行政機關準予變更或者延續的,行政機關應予以公告

e.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參考答案】ae

考點三: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定

【例題·單選題】關于行政許可期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行政許可決定最長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b、延長行政許可期限,應當經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

c、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

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d、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每個行政機關辦理的時間均不得超

過四十五日

【參考答案】a

考點四: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行政許可期限或者費用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行政機關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b.聽證、招標、拍賣所需時間不應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c.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并公布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d.行政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是延長不得超過30

e.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依照其規定執行

【參考答案】ab

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本節預測考點共三個:

1.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多選題

2.依法注銷行政許可——和可撤銷情形結合測試

3.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單選題——有印象即可

考點一、行政許可撤銷和注銷制度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a、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b、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c、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d、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參考答案】ac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許可情形中,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許可的是( )。(2011年)

a.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違反法定程序

b.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

c.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廢止

d.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

【參考答案】c

考點二: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

()實施行政許可主體違法行為

1.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撤銷。

2.違法實施許可——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

()行政許可相對人的違法責任

1.隱瞞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2.欺騙、賄賂+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