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判斷無效、撤銷和廢止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1.行政行為的無效
無效——明顯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2.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無效——自始無效,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被撤銷后才失去效力。
3.行政行為的廢止;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1).行政行為的廢止——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變化——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法律變化)。
(2)行政行為——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將有損公共利益(事實變化)。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結果已經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