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1.違反日常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賬;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4)未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報告的;
(5)未安裝稅控裝置的;
(6)未辦理稅務證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稅務機關①追繳欠繳的稅款、②滯納金,③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偷稅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定義:納稅人①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②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③不列、少列收入,或者④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⑤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2)偷稅行為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①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②滯納金,③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