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題:
某機場建設部門經過招投標,最終與某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該新建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同時與某降水公司訂立了施工降水合同。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a、在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工程質量,安裝公司改進了室外攝像頭的安裝工藝,人工費增加了3萬元;
b、由于降水公司降水方案錯誤,導致該安裝公司部分已安裝于地下室的設備進水損壞。
問題:
(1)上述事件安裝公司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嗎,為什么?
(2)如需索賠,在《合同法》中索賠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3)索賠報告應包括哪幾部分內容?
答案:(1)事件a不應提出索賠要求。因為,保證施工質量的技術措施費應由安裝公司承擔。
事件b可以不提出索賠要求。因為,降水工程由發包方另行發包,是機場建設單位的責任。
(2)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安裝工程公司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當該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時,應該階段性地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并在索賠事件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總的索賠意向通知,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如果安裝工程公司未能按時間提出索賠報告,則失去就該項事件請求補償的權利。
(3)索賠報告應包括以下4部分內容:
1)總述。概要論述“設備被水浸泡”事件發生的日期和過程;安裝公司為此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安裝公司的具體索賠要求。
2)論證部分。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損失,造成費用增加的原因不是安裝公司的過失。
3)索賠款項、工期的計算。
4)證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