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6、特別行政區的法。它是依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其它規范性文件。
7、國際條約。我國同外國以及國際組織締結或我國加人的國際條約(如我國加人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經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批準,或者由我國政府聲明承認參加后,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我國法律的一種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該地方,并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