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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知識點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知識點二、仲裁

(二)適用范圍

【拓展提示】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經濟法基礎1-006·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 某公司與其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 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 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 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適用范圍。1)選項a:勞動爭議不適用于《仲裁法》;(2)選項b: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3)選項d: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仲裁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1)不實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

2)不實行級別管轄。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2.仲裁委員會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經濟法基礎1-007·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仲裁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仲裁委員會是司法機關

b.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c.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

d. 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只是獨立的裁決經濟糾紛的民間組織機構。

(五)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核心提示】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核心提示】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經濟法基礎1-008·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議必備內容的有(    )。 
a.
仲裁事項                         b.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c.
選定的仲裁員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內容。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①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②請求權沖突,法院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③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或裁或審的延伸解讀——“過錯原則”

 

【經濟法基礎1-009·單選題】甲、乙發生合同糾紛,繼而對雙方事先簽訂的仲裁協議效力發生爭議。甲提請丙仲裁委員會確認仲裁協議有效,乙提請丁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關于確定該仲裁協議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應由丙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
     b.
應由丁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定
     c.
應根據甲、乙提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時間先后來確定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或丁法院裁定
     d.
該仲裁協議自然失效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仲裁裁決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組成: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仲裁員,3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②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③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9.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拓展提示】(1)對裁決不服時,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服裁決和裁決不履行要區分。)

【經濟法基礎1-010·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審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除當事人協議外,仲裁開庭進行

b. 仲裁員不實行回避制度

c. 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 仲裁庭可以進行調解

【參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裁決。

1)選項a: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選項b: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中均規定了回避制度;

3)選項c: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選項d: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知識點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5項)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經濟法基礎1-011·多選題】下列案件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    )。

a. 公民名譽權糾紛案件

b. 企業與銀行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

c.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因稅收征納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

d.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1)選項c: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因稅收征納爭議提起訴訟的,應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2)選項d:勞動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二)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3)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拓展提示】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1)審判過程公開——即開庭

【核心提示】3種情況不開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

2)審判結果公開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

1)一審審判后 ,當事人如果不服 , 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

2)經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一審終審

適用于:①特別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⑤最高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各級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是一致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也稱特別管轄。

 

新增教材第四點④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法基礎1-012·多選題】甲企業得知競爭對手乙企業在m地的營銷策略將會進行重大調整,于是到乙企業設在n地的分部竊取乙企業內部機密文件,隨之采取相應對策,給乙企業在m地的營銷造成重大損失,乙企業經過調查掌握了甲企業的侵權證據,擬向法院提起訴訟,其可以選擇提起訴訟的法院有( )。

a. 甲住所地法院          b. 乙住所地法院

c. m地法院            d. n地法院

【參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權。根據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題中,侵權行為實施地是n地(n地的分部實施竊取行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是m地(乙企業在m地的營銷策略),被告是甲企業,所以答案是acd

3.專屬管轄  

【經濟法基礎1-013·單選題】甲、乙因某不動產發生糾紛,甲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其選擇訴訟管轄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b. 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c. 甲只能向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d. 甲可以選擇向乙住所地或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專屬管轄權。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核心提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經濟法基礎1-014·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211日至1231日,約定20126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 2013630日之前

b. 20131231日之前

c. 2014630日之前

d. 20141231日之前

【參考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特殊訴訟時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本題中2012630日對方未付租金,即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則訴訟時效期至2013630日。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暫停鍵)

【核心提示】其他障礙包括: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②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清零鍵)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經濟法基礎1-015·單選題】20125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2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 201255日至201355

b. 201255日至2013525

c. 201255日至201455

d. 201255日至2014525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并公開

【核心提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4)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拓展提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兩審終審)

【經濟法基礎1-016·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期間是(      )。 

a.5        b.10         c.15          d.30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民事上訴期間。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執行

1)執行管轄

①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②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執行措施(9項)

①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新增:其他措施

【經濟法基礎1-017·多選題】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 )。

a.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b.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c.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d. 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強制執行措施。以上四項均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知識點四、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3.一并審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核心提示】僅限各種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經濟法基礎1-018·多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有( )。

a. 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b. 企業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其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c. 社會團體對行政機關作出其有關資質證書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d.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的決定不服的

【參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行政復議范圍。根據規定,行政人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選項abc都是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均可以依規定提起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

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拓展提示】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核心提示】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

【核心提示】

1)對縣地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縣國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只能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

5.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經濟法基礎1-019·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參加人的是(    )。 

a.申請人                  b.被申請人 

c.第三人                  d.行政復議機關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參加人。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具體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全過程,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經濟法基礎1-020·單選題】某企業對甲省乙市國稅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各項中,應當受理該企業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是( )。

a. 乙市國稅部門   b. 乙市人民政府

c. 甲省國稅部門   d. 甲省人民政府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機關。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決定

1.書面審查方式

2.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復議決定的時間: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復議決定的種類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5.復議決定書的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拓展提示】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法基礎1-021·多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規定,被申請人的下列具體行為中,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有( )。

a.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行政行為

b.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

c.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

d. 適用依據錯誤的行政行為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決定。以上四項情形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知識點五、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8項)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終裁行為)

【經濟法基礎1-022·多選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應當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 某直轄市部分市民認為市政府新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b. 某稅務局工作人員吳某認為稅務局對其作出的記過處分違法

c. 李某認為某公安局對其罰款的處罰決定違法

d. 某商場認為某教育局應當償還所欠的購貨款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選項a:當事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選項b: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選項c: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4)選項d:屬于民事訴訟。

(二)訴訟管轄

 

【經濟法基礎1-023·多選題】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甲公司作出罰款100萬元的決定,甲公司不服,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罰款80萬元的行政復議決定,甲公司仍不服,擬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甲公司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 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b.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c. 南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

d.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參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管轄權。

1)選項b: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選項d: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型)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前置型)。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7.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6.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7.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前置)

3.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先賠償后追償)

【經濟法基礎1-024·多選題】關于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律制度相關內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民事經濟糾紛實行或裁或審制度

b. 民事訴訟與仲裁均實行回避制度

c. 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d. 民事訴訟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仲裁不公開進行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與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