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路-i級車道荷載的均布荷載標準值為qk=10. 5kn/m;集中荷載標準值按以下規定選取:橋梁計算跨徑小于或等于5m時,pk=180kn;橋梁計算跨徑等于或大于50m時,pk=360kn;橋梁計算跨徑在5~50m之間時,pk值采用直線內插求得。計算剪力效應時,上述集中荷載標準值pk應乘以1.2的系數。
(4)公路一ⅱ級車道荷載的均布荷載標準值qk和集中荷載標準值pk按公路一i級車道荷載的0. 75倍采用。
(5)車道荷載的均布荷載標準值應滿布于使結構產生最不利效應的同號影響線上;集中荷載標準值只作用于相應影響中一個最大影響線峰值處。
(6)人群荷載標準值按下列規定采用當橋梁計算跨徑小于或等于50m時,人群荷載標準值為3.0kn/m2;當橋梁計算跨徑等于或大于150m時,人群荷載標準值為2.5kn/m2;當橋梁計算跨徑在50~150m之間時,可由線性內插得人群荷載標準值。對跨徑不等的連續結構,以最大計算跨徑為準。城鎮郊區行人密集地區的公路橋梁,人群荷載標準值取上述規定值的1. 15倍。專用人行橋梁,人群荷載標準值為3. 5kn/m2。
3.偶然作用應根據調查、試驗資料,結合工程經驗確定其標準值。
(三)作用的設計值規定為作用的標準值乘以相應的作用分項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