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i—a環境中使用年限低于100年的板、墻,當混凝土骨料最大公稱粒徑不大于15mm時,保護層最小厚度可降為15mm,但最大水膠比不應大于0.55;
2.年平均氣溫大于20℃且平均濕度大于75%的環境,除i—a環境中的板、墻構件外,混凝土最低強度等級應比表中規定提高一級,或將保護層最小厚度增大5mm;
3.直接接觸土體澆筑的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70mm;有混凝土墊層時,可按表1a411013—5確定;
4.處于流動水中或同事受水中泥沙沖刷的構件,其保護層厚度宜增加10~20mm;
5.預制構件的保護層厚度可比表中規定減少5mm;
6.當膠凝材料中粉煤灰和礦渣等滲量小于20%時,表中水膠比低于0.45的,可適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