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多選題)
①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合同看履行)
②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保險看標的)
③票據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看支付)
④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看四個,行為地、實施地、結果地、被告地)
⑤ 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算上兩頭加被告——始發地+目的地+被告地)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