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五、國家審計機關管轄范圍規定
(2008、2011、2014年考點)
(1)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一般確定原則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2)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和派出機構的審計范圍確定
按照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相適應,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的原則確定
(3)審計范圍的特殊規定
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軍品科研、生產單位,由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