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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稅務管理概述

【考點1】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2扣繳義務人

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達到建賬標準的建賬,達不到標準的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使用稅控裝置。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

【考點2】納稅申報的方式

1.自行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郵寄申報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申報的方式,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的納稅資料通過郵局寄送主管稅務機關。

3.電文方式

數據電子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代理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考點3】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

含義(適用)

1.查賬征收

是指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是指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

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

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采取定期確定營業額、利潤額并據以核定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

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

6.代收代繳

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

是指受委托的有關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二)稅款征收措施

征收措施

相關內容

1.核定其應納稅額

適用情形:

1)依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適用情形: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3.責令繳納

(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對有些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情形: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

(2)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6.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情形: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②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2)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收優先的規定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 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4.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

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四)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

  機關報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考點4】稅務檢查范圍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入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無稅務檢查證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同時,被檢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考點5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這是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管理過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職權,主要包括:

(1)依法計征權;(2)核定稅款權;(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征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

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

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稅務機關有權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內,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予以審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減稅免稅的規定。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

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6.處罰權

即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如罰款等權力。

【考點6】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4.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照稅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設置賬簿,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需報經稅務機關批準。

 3.納稅人必須按稅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的,需報經稅務機關批準。

 4.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納稅人要按照稅收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7.納稅人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8(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0.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般也適用于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考點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見本章精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