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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本節知識點分析】掌握,每年均有選擇題。

考點一: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適用適用特殊性重組;不能滿足時屬于一般性重組。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收購的股權(資產)的比例不低于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例5】下列關于企業重組的說法,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規定的有()。

a.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b.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c.具有合理的企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d.
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75%
e.
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答案:abce

解析:選項d,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考點二: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形式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形式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合并、分立

1)計稅基礎:公允價值

2)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被分立企業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計稅基礎:被轉讓資產(股權)、被合并企業、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

2)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交企業所得稅);
3)對交易中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形式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合并


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1)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2)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形式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1)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2)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例6】下列關于資產收購企業所得稅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被收購企業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b.被收購企業原有的各項資產和負債應保持不變

c.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應保持不變

d.收購企業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e.收購企業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答案:acd

解析: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七節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本節知識點分析】本節分值不高,考核題型選擇題,以記憶為主。

考點一:收入的稅務處理

(一)收入實現的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
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收入的確認時間和金額。(p47

(二)視同銷售的確認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三)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

計稅毛利率的確定:

1)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2)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3)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4)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例7】下列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錯誤的是( )。
a.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將全部款項收回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b.
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c.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d.
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答案:a

解析: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考點二: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四)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

(五)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九)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凡約定企業為購買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其銷售開發產品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
(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十一)利息支出的處理規定:

1)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十二)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十三)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十四)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例8】下列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費用扣除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正確的是( )。
a.
開發產品整體報廢或毀損的,其確認的凈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b.
因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按高于實際成本的10%在稅前扣除
c.
企業集團統一融資再分配給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發生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d.
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折舊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答案:d

解析:選項a: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后準予在稅前扣除;選項b: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沒有按高于實際成本的10%在稅前扣除的規定;選項c: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考點三: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四)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
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
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3.應向政府上繳但尚未上繳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