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四)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
(五)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九)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凡約定企業為購買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其銷售開發產品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
(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十一)利息支出的處理規定:
(1)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十二)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十三)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十四)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