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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第一節 稅法概述

考點一、稅法的概念
  1.稅收特點: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其中無償性是核心,強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稅法特點:
  (1)立法過程來看屬于制定法。

稅法是由國家制定而不是認可的(不是習慣法)
  (2)法律性質來看屬于義務性法規。
  納稅人也擁有權利,但其權利建立在其納稅義務之上,是程序性權利而非實體性權利。
  (3)內容上來看具有綜合性

【例題】(2013年)下列關于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的解釋,正確的是( )。
  a.稅法是以規定納稅義務為核心構建的 
  b.稅法是綜合性法律體系 
  c.稅法屬于制定法
  d.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總和

【答案】a
【解析】從納稅人角度看,稅法是以規定納稅義務為核心構建的,任何人(包括稅務執法機關)都不能隨意變更或違反法定納稅義務。同時,稅法的強制性是十分明顯的,在諸法律中,其力度僅次于刑法,這與義務性法規的特點相一致。

考點二、稅法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
2.
稅收公平主義
3.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
實質課稅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考點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1.空間效力 
  全國范圍有效(個別特殊地區除外)、地方范圍有效(地方立法或中央立特別法地方適用)。

2.時間效力

效力

具體規定

生效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2)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最常用于重要稅種個別條款修訂和小稅種設置(及時性、準確性)。
3)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管理權下放。

失效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2)直接宣布廢止某項稅法
3)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很少采用

溯及力

溯及力:新法實施后,實施前納稅人的行為是否適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例外: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3.對人的效力 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二)稅法的解釋  稅法法定解釋分類(重點)
  (1)按解釋權限分類

解釋類型

解釋主體

立法解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國務院
地方人大常委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兩高聯合解釋

行政解釋
(執法解釋)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立法解釋
  1.解釋效力=被解釋的法的效力      2.可作判案依據    3.立法解釋通常是事后解釋
  司法解釋
  1.有關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出的解釋或正式規定。
  2.司法解釋具有法的效力可作辦案和適用法律和法規的依據。
  3.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兩高在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產生解釋的效力。

行政解釋
  1.是我國稅法解釋的基本部分,以文件通知構成。
  2.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但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直接依據
  3.對于具體案例,稅務機關的個別性行政解釋不得在訴訟提出后作出,或者說不得因為給一個已經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求法律依據而對稅法作出解釋。

第二節 稅收法律關系

考點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兩種學說:權力關系說債務關系說
  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
  1.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征稅主體固定
  2.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稅收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消滅不以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3.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實體利益和法律程序上不對等,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

考點二、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征納雙方

 【例題】(2013年)下列各項屬于納稅人權利范圍的有( )。 
  a.發票使用檢查權 
  b.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c.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d.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e.代位權和撤銷權

【答案】bcd
【解析】發票使用檢查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屬于稅務機關的職權。

考點三、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稅收法律事實會導致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法律關系產生:
  出現相關法律事實——納稅主體出現應稅行為。
  法律關系變更 
  1.由于納稅人自身的組織狀況發生變化      2.由于納稅人的經營或財產情況發生變化
  3.由于稅務機關組織結構或管理方式的變化     4.由于稅法的修訂或調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壞

  法律關系消滅
  1.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2.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而消滅
  3.納稅義務的免除          4.某些稅法的廢止
  5.納稅主體的消失
  【提示】免稅導致法律關系消滅,減稅導致法律關系變更。

第三節 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

考點一、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要素主要包括:
  (一)納稅義務人

                比較:納稅人與負稅人 

身份

特點及舉例

說明

納稅人

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例如: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者一致:直接稅,如所得稅
兩者不一致:間接稅 ,如增值稅等

負稅人

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例如:增值稅納稅人將稅款轉嫁給最終消費者

(二)課稅對象——基礎性要素
  計稅依據(稅基)
  課稅對象——質(明確對什么征稅)
  計稅依據——量(確定拿什么依據去算稅)。

  (三)稅率——核心和靈魂
  比例稅率
  1.產品比例稅率(如增值稅、消費稅)        2.行業比例稅率(如營業稅)
  3.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如城市維護建設稅)     4.幅度比例稅率(如營業稅娛樂業稅率)

定額稅率
  1.單一定額稅率      

2.差別定額稅率

地區差別(如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等)
  分類分項

累進稅率
  1.超額累進稅率(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
  2.超率累進稅率(如土地增值稅)
  3.超倍累進稅率:計稅依據為絕對數時=超額累進稅率

計稅依據為相對數時=超率累計稅率

其他形式稅率比較
  1.名義與實際稅率     通常名義稅率>實際稅率
  產生原因:
  (1)計稅依據與征稅對象不一致;(2)稅率差異;(3)減免稅手段的使用;(4)偷逃稅;(5)錯征

2.邊際與平均稅率
  邊際稅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時,增加的這部分收入所納稅額同增加收入之間的比例。
  比例稅率下:邊際稅率=平均稅率
  累進稅率下:邊際稅率平均稅率
  3.零稅率與負稅率
  零稅率: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但無需繳納稅款。(一般為免稅,增值稅中為免稅并退稅)
  負稅率: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形式對所得額低于某一特定標準的家庭或個人予以補貼的比例。

(四)減稅免稅
  1.稅基式減免
  具體包括:
  (1)起征點:征稅起點。達不到不交稅,達到或超過全額納稅。
  (2)免征額:免征數額。達不到不交稅,超過就超過部分納稅。
  (3)項目扣除     4)跨期結轉

2.稅率式減免
  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
  3.稅額式減免
  具體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抵免稅額、另定減征稅額等
  稅收附加與稅收加成——加重稅負
(五)納稅期限具體形式:
  按期納稅;增、消、營
  按次納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部分個稅
  按年計征,分期預繳或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性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考點二、稅收程序法
  (一)主要制度:回避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聽證制度對行政程序的公開、公平和公正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主要制度

作用

表明身份制度

防止假冒、詐騙或越權、濫用職權

回避制度

公正

職能分離制度

公平、公正

聽證制度

公平、公開、公正

時限制度

行政效率

(二)稅收征收程序
  1.稅款征收:是征管的目的;核心環節;具有關鍵地位;是稅收征管的出發點和歸宿。
  (1)應納稅額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2)欠稅管理制度: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征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制度

適用情況

具體規則

退還

正常情況下多繳;
技術原因的多征;
計算錯誤的多繳

應退金額:多繳稅款+利息
有欠稅:先抵頂欠稅和滯納金
無欠稅:可按納稅人的要求留抵下期應納稅款

追征

稅務機關責任

追征期:3
追征金額: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責任

追征期:一般為3年,特殊為5年,偷稅、抗稅、騙稅的無限期
追征金額:稅款+滯納金

2.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于納稅人。
  前提條件及稅收保全具體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收強制執行---適用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
  (1)超過納稅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稅或者解繳稅款。
  (2)告誡在先。必須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超過告誡期。逾期仍未繳納的。

具體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例題·多選題】(2013年)下列關于稅款追征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 )。
  a.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未繳稅款,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
  b.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少繳稅款,稅務機關應加收滯納金
  c.因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少繳稅款,一般情況下追征期是3
  d.因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未繳稅款,特定情況下追征期是5

  e.因納稅人偷稅造成少繳稅款的,追征期為10
【答案】acd

第四節 稅法的運行

考點一、稅收立法
  1、理解稅收立法

 

立法機關及程序

舉例

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程序:
一般國務院提案——人大審議——表決通過——公布
(主席令,人大公報)

人大:《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
常委:《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

法規

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
地方立法機關(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決定制,非表決制。
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公布后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條例、暫行條例
《營業稅暫行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規章

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直屬機構);
地方政府。

規定、辦法、規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沖突裁決
  (1)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2)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不再適用;
  (3)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考點二、稅收執法
  (一)稅收執法的特征:
  1.稅收執法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稅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自由裁量權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稅收司法具有被動性,不告不理
  5.稅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賠償

(二)稅收執法基本原則:
  1.稅收執法合法性原則
  包括執法主體法定、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執法根據合法。
  2.稅收執法合理性原則。
  主要適用于自由裁量權行政行為。

(三)稅收執法監督:
  1.特征
  (1)稅收執法監督主體是稅務機關。(審計機關監督不屬于稅收執法監督范圍)
  (2)監督的對象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行政相對人)
  (3)監督的內容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職務行為)。

2.稅收執法檢查
  特點:職權性、事后性、全面性、靈活性等。

考點三、稅收司法
  1.司法權行使的主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分司法權)。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
  (1)獨立原則:法院體制上獨立于行政機關;審判權行使不受上級法院干涉。
  (2)中立性原則。

3.稅收司法內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訴訟)
  (1)司法審查受案范圍:包括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和保全處罰等其他行為共計11類。

2)司法審查的特點:審查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  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4、稅收優先權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欠稅在前的,稅款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
  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節 國際稅法

考點一、國際稅法概念及原則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
  1.國際稅法的重要淵源:國際稅收協定,典型形式是“oecd范本聯合國范本
  2.國際稅法的主要內容:稅收管轄權、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等。
  3.國際稅法的效力高于國內稅法。
  (二)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

考點二、稅收管轄權
  (一) 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1.特點:明顯的獨立性和排他性。
  2.稅收管轄權的分類: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一般)
  (1)住所標準:永久性或習慣性住所
  (2)時間標準:居住或停留一定時間以上
  (3)意愿標準:有居住的主觀意愿

2.自然人居民身份(特殊)
  (1)以永久性住所為判定標準  2)以同個人和經濟關系更為密切為判定標準
  (3)以習慣性住所為判定標準  4)以國籍為判定標準
  (5)通過有關國家協商解決

3.法人居民身份(一般)
  (1)管理中心標準              2)總機構標準
  (3)資本控制標準:依有選舉權股東的國籍確定      4)主要營業活動地標準
  4.法人居民身份(特殊)
  法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只能由有關國家之間協商解決。
  5.公民身份
  (1)自然人:國籍標準       2)法人:登記注冊標準

考點三、國際重復征稅
  1.國際重復征稅產生原因
  (1)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     2)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
  (3)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矛盾性(根本原因)
  2.基本方法

1)免稅法:——所在國放棄全部管轄權  2)抵免法:——所在國放棄部分管轄權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按本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包括: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2.直接抵免:適用于總分公司之間直接繳納的稅款抵免。
  3.間接抵免:適用于母子孫公司間接繳納的稅款抵免。(核心和關鍵是股息還原)
  4.稅收饒讓——把非居住國的稅收優惠部分視為已經繳納。
  不是獨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考點四、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一)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過納稅主體的國際轉移進行的國際避稅       2.不轉移納稅主體的避稅
  3.通過納稅客體的國際轉移進行的國際避稅       4.不轉移納稅客體的避稅

(二)國際避稅地
  1.國際避稅地的類型
  (1)不征收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或征稅但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
  (3)雖有規范稅制但有某些稅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惠的國家或地區。
  2.利用國際避稅地的避稅:
  (1)通過國際避稅地常設機構避稅;
  (2)通過國際避稅地公司避稅。

(三)國際反避稅
  1.反避稅措施
  (1)防止通過納稅主體國際轉移進行的國際避稅的措施;
  (2)防止通過納稅客體國際轉移進行的國際避稅的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措施。
  2.反避稅合作主要內容——稅收情報交換。

(四)轉讓定價稅制
  1.轉讓定價稅制是所得稅體系中一個特殊組成部分。
  2.管轄對象:公司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調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2)再銷售價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利潤分割法

考點五、國際稅收協定
 基本內容:

1.稅收管轄權的問題
  2.避免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
  3.避免稅收歧視,實行稅收無差別待遇
  4.加強國際稅收合作,防止國際避稅和逃稅
 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的關系:
  1.稅收協定具有高于國內稅法的效力
  2.稅收協定不能干預有關國家自主制定或調整、修改稅法
  3.稅收協定不能限制有關國家對跨國投資者提供更為優惠的稅收

【例題】(2013年)下列關于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關系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稅收協定具有高于國內稅法的效力
  b.稅收協定不能干預有關國家自主制定稅法
  c.稅收協定可以限制各國修改稅收優惠的辦法
  d.稅收協定不能限制有關國家對跨國投資者提供更為優惠的稅收待遇

【答案】c
【解析】稅收協定的簽訂不能限制各國修改稅收優惠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