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三、稅收司法
1.司法權行使的主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分司法權)。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
(1)獨立原則:法院體制上獨立于行政機關;審判權行使不受上級法院干涉。
(2)中立性原則。
3.稅收司法內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訴訟)
(1)司法審查受案范圍:包括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和保全處罰等其他行為共計11類。
(2)司法審查的特點:①審查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 ②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4、稅收優先權
①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②欠稅在前的,稅款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
③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