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內容與重點
一、概述。國家審計產生和發展;審計的獨立性
二、審計的職能、地位和作用。審計的職能和作用
三、審計分類
【本章分值】
2010年:初級5分,中級5分;
2011年:初級5分,中級5分;
2012年:初級4分,中級4分;
2013年:初級4分,中級4分;
第一節 概述
考點一、審計的產生與發展(p3)
受托經濟責任——客觀基礎
資源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管理者內部分權制——社會條件
資源財產的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無法直接監督——直接動因
(2009年考點)
1、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我國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掌握p4)
西周時期出現了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中央政權設置的官職中設立“宰夫”一職
秦、漢兩代都曾采用“上計制度”,尚無專司審計職責的官員,也無專職審計機構
隋唐時期建立了比較獨立的審計機構:刑部之下設“比部”。
宋代是我國有史以來首次以“審計”一詞命名建立審計機構的朝代:審計司和審計院(2011年考點)
建國以后至1982年以前,我國沒有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以會計檢查代替審計監督。
1982年12月5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我國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建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設立,隨后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審計監督工作。(2011、2012年考點)
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九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實施。(2005年考點)
1997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00年2月、8月和2001年8月審計署以第1號、第2號和第3號令發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及若干通用審計準則,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審計法律規范體系。
2006年2月28日十屆人大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6、2008年考點)
2010年2 月,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該實施條例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考點)
2010年7月8日,審計署對國家審計準則進行第三次修訂,并由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p7)
2003年3月4日審計署發布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按照規定,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20世紀40年代,內部審計進入現代發展時期。
主要標志:(2010、2012年考點)
一是審計的方法,從過去的詳細審計改變為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抽樣檢查;
二是審計的領域,從財務審計擴大到效益審計。
3、社會審計的產生與發展(p9)
西方國家的社會審計,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明顯分離,使對受托經營管理者進行監督成為社會的一種普遍需求,于是現代社會審計制度應運而生,并得到了持續發展。
考點二、審計的含義
1、審計的定義(掌握p11)
簡而言之,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2、幾個相關概念
(1)審計主體——實施審計的主體
(2)審計客體——接受審計的主體
(3)審計對象——具體審計內容:即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具體為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考點三、審計獨立性
審計獨立性——本質特征(掌握p13) (2004、2006、2008-2010、2013年考點)
獨立性是審計本質特征,主要體現在:組織機構獨立、經濟獨立、業務工作和人員獨立方面。
著名審計會計學家莫茨和夏拉夫等人認為,審計的獨立性體現在: 財務利益方面;精神狀態方面;組織地位方面;白由調查方面
1977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中指出獨立性的要點:第一,闡明最高審計機關的獨立性;第二,闡明最高審計機關成員和官員的獨立性;第三,闡明最高審計機關在財政上的獨立性。
第二節 審計的職能、地位和作用
考點一、審計職能(掌握p15)
(2006、2009、2010、2013年考點)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職能、經濟鑒證職能和經濟評價職能。其中經濟監督職能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考點二、審計的地位
無論是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還是社會審計,都處于社會經濟生活的監督控制地位。
u 國家審計具有權威性。
u 內部審計的特殊地位其他部門不能替代。
u 社會審計是法定的依托市場的經濟監督。
考點三、審計的作用(掌握p17)
審計的作用是指在審計實踐中履行審計職能所產生的客觀影響和實際效果。
一方面,審計的作用可以概括為防護性作用和建設性作用。另一方面,審計的作用還體現在其發揮職能產生的影響方面:保證作用、促進作用和調控作用。
1.國家審計的作用(2011、2012年考點);
2.內部審計的作用;
3.社會審計的作用
第三節 審計分類
審計分類(掌握p20)(2004-2013年考點)
1.按審計主體分類
2.按審計內容分類
3.按審計范圍分類
4.按審計時間分類
5.按執行審計的地點分類
6.按審計的組織方式分類
例題:(2010中)傳統內部審計發展到現代內部審計,其主要標志之一是:
a.從抽樣審計變為詳細審計
b.從財務審計擴展到效益審計
c.從報送審計變為就地審計
d.主要實施效益審計,財務審計全部由社會審計組織承擔
答案:b
(2013中)下列關于審計種類的表述,正確的是:
a.效益審計與由統計、財會等部門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分析和檢查性質相同
b.就地審計也稱事中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正在進行的經濟業務進行的審計
c.與財政財務審計相比,財經法紀審計主要以合法性為目標
d.全部審計就是詳細審計,可以查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所有差錯
【答案】c
(2013年初)下列各項中,屬于審計區別于其他經濟監督的根本特征,同時也是審計本質特征的是:
a.獨立性 b.宏觀性
c.綜合性 d.長期性
【答案】a
【解析】審計區別于其他經濟監督的根本特征是獨立性。選項a正確。
第二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內容與重點
一、國家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機關設置、基本任務、職責和權限;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家審計機關管轄范圍.
二、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職責和權限;
內容與重點
三、社會審計組織:社會審計組織的設置和權限;
四、防范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防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
【本章分值】
2010年:初級4分,中級2分;
2011年:初級7分,中級3分;
2012年:初級2分,中級6分;
2013年:初級3分,中級4分;
第一節 國家審計機關
考點一、國家審計機關設置(p29)
(2004、2006、2008年考點)
立法型——隸屬國家立法部門。
司法型——審計機關具有司法性質。
行政型——隸屬國家行政部門。
獨立型——獨立于議會、政府、司法機構之外,直接對法律負責,由國家首腦領導。
考點二、國家審計機關基本任務(p31)
(2007年考點)
根據《審計法》規定,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可以概括為:一是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相關法規制度;二是按規定組織實施審計工作;三是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工作
考點三、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掌握p31)
權限規定(略) (2004、2006、2008-2011、2013年考點)
考點四、國家審計機關職責規定(掌握p32)
(2007、2010、2012年考點)
(1)對政府預算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對國有資本經營進行審計監督
(3)對其他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4)對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5)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考點五、國家審計機關管轄范圍規定(p33)
(2008、2011年考點)
(1)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一般確定原則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2)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和派出機構的審計范圍確定
按照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相適應,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的原則確定
(3)審計范圍的特殊規定
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軍品科研、生產單位,由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審計。
考點六、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掌握p34)
(2004、2005、2008、2011、2012年考點)
由《審計法》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進行規定,具體規定特點為:
(1)《審計法》對審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針對國家審計,而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是在國家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生的與審計機關 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2)《審計法》規定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
(3)《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第二節 內部審計機構
考點一、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p35)
(2005、2007年考點)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類型(2004、2008年考點):董事會領導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領導型、總經理領導型、財務副總經理領導型
考點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p36)
略(2011年考點)
考點三、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掌握p36)
略(2004-2008、2010、2012、2013年考點)
考點四、內部審計機構的法律責任(p37)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03年)規定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社會審計組織
考點一、社會審計組織的設置
考點二、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范圍(p38)
《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2010年考點)
主要業務范圍:審計業務、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考點三、社會審計組織的權限(p39)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托權限行事。委托權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辦理業務的權限,亦即被委托人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范圍。 (2009年考點)
考點四、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p39)
《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刑法》等成文法
第四節 防范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
對策(p43) (2004、2007-2010、2012、2013年考點) :
(一)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組織的責任
(二)嚴格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
(三)聘請專家和法律顧問
(四)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
(五)為審計人員提供充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咨詢
(六)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2013初)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國家審計機關權限的是:
a.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
b.廢止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制定的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財務收支規定
c.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d.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答案】b
(2008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所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包括:
a.國家審計的行政責任
b.國家審計的刑事責任
c.國家審計的民事責任
d.社會審計的法律責任
e.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