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之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
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首席風險官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常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必要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未設監事會的期貨公司,可報告監事。可報告監事。
第二十四條
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一) 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
(二) 期貨公司資產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于擔保的;
(三) 期貨公司凈資本無法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
(四) 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五) 股東干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的;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上述情形,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首席風險官應當配合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