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十、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1.提供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準提供。
2.使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知識點二十一、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四十五條規定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知識點二十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1.發包、出租要求:
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 (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后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