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印花稅:新增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涉及的印花稅規定、上交所、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涉及印花稅規定。對廉租房按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重寫,新增“暫免征收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境購銷合同印花稅”、“改造安置住房”、“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等優惠政策。“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整體變化較大。
第五章房產稅:新增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園、高校學生公寓、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房產稅稅收政策,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略有增減,“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整體變動不大。
第六章車船稅:“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無其他實質變化。
第七章契稅:新增棚戶區改造、支持魯甸地震后恢復重建工作、對經營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稅、資產轉讓等契稅政策,“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略有刪減,整體變動不大。
第八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增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棚戶區改造、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用地、改為支持魯甸地震后恢復重建等有關稅收政策,將廉租房按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重寫,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略有刪減,影響不大,無實質變化。
第九章耕地占用稅:“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無其他實質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