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習 3:
張強創作了書稿《走進大自然》后,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的約定中包括:張強把《走進大自然》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方式,向張強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標準為 50 元/千字,印數稿酬的標準為 1%,均按照國家版權局的方法計付;稿酬應在《走進大自然》一書出版后兩個月內向張強支付。
合同簽訂后十天,張強按約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眷清稿,并隨附一封信,說明圖書上的作者姓名署筆名“楚天”。該書的責任編輯當即復信。除了確認稿件已經收到外,表示對其他問題“會認真考慮”。2001 年 12 月 5 日,《走進大自然》一書出版,面封、扉頁和版本記錄中的作者姓名均為“張強”。該書一個頁面排 30 行,每行排 30 字;正文部分共 311 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 120 行;還有出版前言 2 面,目錄 3 面。版權頁標明的相關數據為:字數288 千字,2001 年 12 月第 1 版,2001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印數 3 800 冊,定價 25 元。2002年 3 月 15 日,甲出版社向張強郵匯了稿酬 12 975.45 元,并附言說明這是已經扣除個人所得稅 1 636.55 元的稅后稿酬。
2002 年 4 月,張強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第一,甲出版社沒有按照作者的意愿為其在圖書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第二,根據出版合同約定,甲出版社最晚應在2002 年 2 月 5 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 2002 年 3 月 15 日才支付,構成違約。第三,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計算,基本稿酬應為 14 400 元(即 50 元/千字×200 千字),印數稿酬應為 950 元(即 25 元/冊×1%×3 800 冊),稿酬總額應為 15 350 元;甲出版社匯寄的 12975.45 元加上代扣的個人所得稅 1 636.55/元,總共為 14 612 元,少了 738 元。
甲出版社辯稱:第一,張強要求在圖書上署虛假的名字,意在欺騙讀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應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規定署他的真實姓名。第二,國家規定支付圖書稿酬的期限為圖書出版后 6 個月,甲出版社向張強支付稿酬的時間并沒有超過這個期限,所以并無過錯。第三,張強認為稿酬總額應為 15 350 元,是計算方法有誤;出版社支付總數為 14 612元稿酬,實際上已經多付了,但因這是出版社有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張強返還了。
問題一: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張強的署名權?為什么?
問題二:
甲出版社在稿酬支付時間方面是否有過錯?為什么?
問題三:
張強計算稿酬的方法存在哪些失誤?
參考答案:
問題一:
侵犯了張強的署名權。因作者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筆名,他人不得干涉,但甲出版社干涉了。
問題二:
有過錯。因為合同具體的約定的付酬期限有限于國家版權局的一般規定,而甲出版社付酬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
問題三:
一般節本稿酬的付酬字數應按實有正文計算,不能按全書版面字數計算;
二是印數稿酬應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計算,二不是以冊數為單位按圖書定價計算。
練習 4:
某社收到一部關于宗教方面的書稿,經責任編輯初審后,覺得有部分內容沒有把握,提交總編輯審查后決定請某大學宗教學教授審查。教授審查后認為問題不大,并提出了修改建議。責任編輯即進行書稿的加工整理,再次請該教授復審后,經總編輯審閱發稿并安排出版。
請根據出版方面的有關規定,判斷這樣做是否符合要求?為什么?
參考答案:
(1)不符合要求。
(2)涉及宗教類選題必須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并審核,外審不能代替備案和審核。
(3)未堅持稿件三審責任制,書稿缺復審。
(4)外審不能代替復審。
考試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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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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