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公司治理的組織架構
公司治理組織架構的主體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
(二)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關注銀行的經營發展戰略、風險容忍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資本規劃、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等,監督并確保髙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情況單獨或合并設立其專門委員會,如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董事會例會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對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資本補充方案、重大股權變動以及財務重組等重大事項,應當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可有效。
(三)監事會
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監督評估本行的發展戰略、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對董事、監事和髙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四)高級管理層
高級管理層由商業銀行總行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監事會監督,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高級管理層根據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確保銀行經營與董事會所制定批準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及其他各項政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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