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財產品和客戶分類規定
(1)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制定風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
(2)風險評級結果以由低到高至少五個風險等級等級(可進一步細分);
(3)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確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可進一步細分)
2.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匹配
(1)風險評估為一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
(2)風險評估為三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
(3)風險評估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
3.風險評估方式和頻率
(1)超過一年未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應在商業銀行網點或網銀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評估不得再次銷售;
(2)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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