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甲公司、乙公司,且無關聯關系),共同作為發起人,出資設立丙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丙公司)有關資料如下:
(1)丙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為200 000萬元,甲、乙公司的出資均于2007年12月31日辦理完畢,同時辦妥有關的資產劃轉手續。甲、乙公司出資情況及占丙公司表決權比例見下表,甲、乙公司均根據各自的表決權比例行使股東權力。丙公司將乙公司出資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仍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出資的固定資產原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已使用2.5年,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乙公司出資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資本公積)為5 500萬元。
出資情況表 單位:萬元
項目賬面原價已計提折舊或攤銷評估價值表決權比例
甲公司:30%
固定資產80 00025 00060 000
無形資產8 000010 000
乙公司:70%
銀行存款90 0009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 00060 000
(2)2008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為58 000萬元;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8 800萬元。
(3)2008年度,丙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凋整后)。
(4)2009年5月12日,丙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度現金股利220萬元。
假定不考慮與暫時性差異有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有關的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甲公司、乙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投資丙公司的會計分錄。
(2)編制丙公司2007年12月3 1日注冊成立的會計分錄。
(3)編制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于2008年末公允價值增減變動的會計分錄、編制無形資產期末減值測試的會計分錄。
(4)編制甲公司關于丙公司2008年度實現利潤的會計分錄,編制甲公司關于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減變動的會計分錄。
(5)編制乙公司關于丙公司2008年度實現利潤的會計分錄,編制乙公司關于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減變動的會計分錄。
(6)編制甲公司、乙公司在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現金股利時的會計分錄。
2、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動工興建一幢辦公樓,工期為1年,公司為建造辦公樓發生有關借款業務如下:
(1)專門借款有兩筆:
①2010年1月1日專門借款3 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8%,利息按年支付;
②2010年7月1日專門借款3 000萬元,借款期限為5年,年利率為10%,利息按年支付。
閑置專門借款資金均存入銀行,假定存款利率為6%并按月于月末收取利息。
(2)一般借款有兩筆:
①2009 年12月1日向A銀行長期借款1 500萬元,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6%,按年支付利息;
②2009 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公司債券1 500萬元,期限為5 年,年利率為8%,按年支付利息。
(3)工程采用出包方式,2010年支出如下:
①1月1日支付工程進度款2 250萬元;
②7月1日支付工程進度款4 500萬元;
③10月1日支付工程進度款1 500萬元。
(4)為購建辦公樓領用自產產品用一批,成本為800萬元,市場售價為1 000萬元,假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辦公樓于2011年1月1日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40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5)乙公司應收甲公司賬款20 000萬元已逾期,已計提壞賬準備1000萬元。2014年1月20日經協商決定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內容是:①甲公司以銀行存款償付乙公司賬款2000萬元;②甲公司以購建的辦公樓和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償付所欠賬款的余額。甲公司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2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 000萬元。假定,企業當日辦理完畢資產劃轉手續,另不考慮相關稅費。
要求:
(1)計算專門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
(2)計算一般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
(3)計算2011年1月1日辦公樓的入賬價值;
(4)對甲公司2014年1月20日發生的業務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上市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2010年及以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0年得知該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將變更為15%。甲公司預計會持續盈利,各年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2010年利潤總額為400萬元,該公司當年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包括以下事項:
(1)取得國債利息收入40萬元;
(2)因違反稅收政策支付罰款20萬元;
(3)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20萬元;
(4)本期提取存貨跌價準備105萬元;
(5)本期計提預計產品質量保證費用25萬元;
(6)2009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 400萬元,該項投資系2009年取得,取得成本為2 000萬元;2010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為2 100萬元;
(7)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2009年年末公允價值為1 800萬元(計稅基礎為1800萬元),2010年年末其公允價值跌至1 600萬元;
(8)應付職工薪酬的科目余額為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為80萬元。
(9)2010年度,甲公司共發生非廣告性質的贊助費36萬元,發生非公益救濟性捐贈4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34萬元。
假定除上述所述事項外,無其他差異。上述事項中除第(6)個事項,其他事項無暫時性差異的期初余額。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2)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3)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4)編制甲公司2010年度確認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分錄。
4、甲公司和乙公司為兩家上市公司,均按凈利潤額的10%計提盈余公積,2009年度的財務報告均于2010年4月30日批準對外報出。發生的有關事項如下:
(1)甲公司2009年12月1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乙公司狀告甲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經其同意,在試銷的新產品中采用了乙公司的專利技術,要求甲公司停止該項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賠償損失400萬元,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根據有關分析、測試情況及法律顧問的意見,認為新產品很可能侵犯了乙公司的專利權,甲公司估計敗訴的可能性為60%,勝訴的可能性為40%;如敗訴,賠償金額估計在300~450萬元之間,并需要支付訴訟費用6萬元(假定此事項中敗訴一方承擔訴訟費用,乙公司在起訴時并未墊付訴訟費)。此外甲公司經過測試情況認為該新產品的主要技術是委托X公司開發的,經與X公司反復協商,甲公司基本確定可以從X公司獲得賠償150萬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損失尚在審理當中。乙公司法律顧問估計很可能勝訴,但是預計可獲得賠償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2)2010年2月15日,法院判決甲公司向乙公司賠償345萬元,并負擔訴訟費用6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再上訴。
(3)2010年2月16日,支付對乙公司的賠償款和法院訴訟費用。
(4)2010年3月17日,甲公司從X公司獲得賠償150萬元。
(5)假定不考慮納稅調整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要求:
(1)編制甲公司有關會計分錄;
(2)編制乙公司有關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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