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物的損耗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建筑物損耗部分內容的考核,測試考生對建筑物損耗的內容及損耗確定方法的掌握程度,考核考生判斷建筑物損耗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建筑物損耗的確定方法。通常使用年限法、觀察法確定建筑物的損耗。此外,還常使用一些輔助方法,如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等來確定損耗。
2.熟悉的內容
(1)建筑物損耗及其造成建筑物損耗的因素。一般歸結為物質因素、功能因素和經濟因素三類。
(2)確定建筑物損耗的現場查勘工作程序和現場查勘要點。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砌體結構的建筑物。現場查勘要點主要包括:結構、裝修、設備三大部分。
第十一章建設用地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建設用地相關內容的考核,測試考生對建設用地相關要求及管理規定的掌握情況,主要考核考生對地價及價值影響因素的熟悉程度以及對土地成本構成的熟悉程度。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相關費用和相關工作。
(2)《城鄉規劃法》對房屋建筑和建設用地的限制。
(3)《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的限制。
2.熟悉的內容
(1)建設用地的特性和分類。
(2)建設用地的轉讓和抵押;建設用地的喪失。
3.了解的內容
建設用地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條件、經濟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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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