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答案]:B
[解析]:
(1)選項A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選項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3)選項D: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2. [答案]:C
[解析]:
(1)選項AB:反訴權是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抗辯權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二者均與權利主張本身的內容無關
(2)選項CD: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予支持。
23. [答案]:A
[解析]:
(1)選項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選項B: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C: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4)選項D: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24. [答案]:C
[解析]:
(1)選項ABD: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選項A)、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選項B)、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選項D)等人身、財產權益。(2)選項C:程某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責任、合同之債)。
25. [答案]:B
[解析]:
(1)選項A: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選項B: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選項B不完全敘述了加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在所有選項中其為“最符合題意”選項
(3)選項C: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選項D: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26. [答案]:C
[解析]:
(1)選項C: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
(2)選項D: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7. [答案]:A
[解析]:
(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書面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2)選項B: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同意”
(3)選項CD:表述本身正確,但該表述只在“對外轉讓”的情況下適用。
28. [答案]:B
[解析]: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9. [答案]:D
[解析]: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選項D)、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在本題中,選項ABC難以用貨幣估價,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
30. [答案]:A
[解析]:
(1)選項ABD: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非必設,也未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認可)
(2)選項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31. [答案]:B
[解析]:
(1)選項A: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包括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2)選項B: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3)選項C: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的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4)選項D:中止審理的期間一般不計入辦案期限。
32. [答案]:A
[解析]:
(1)選項A:王某的15萬元債權有法院判決支持,且成立于破產受理前,可以作為普通債權申報、參加破產分配
(2)選項B:破產費用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支出的特定費用,單獨賠償給王某的這筆款項顯然只與王某個人利益有關,不屬于破產費用
(3)選項C:王某的執行申請于破產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王某直接申報債權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針對的是破產受理時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情況
(4)選項D:管理人并非債務人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其主要職責是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其與破產有關的清算事務,王某申請執行案的民事責任主體依然是機械廠。
33. [答案]:A
[解析]:
(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2)選項BC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34. [答案]:B
[解析]:
(1)選項A: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2)選項B: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完成≠提交,但較之選項C,選項B更符合題意)。(3)選項C: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債務人或管理人應當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而非直接導致重整程序“即告終止”(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4)選項D: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5. [答案]:D
[解析]:
(1)選項A: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2)選項B: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取各種方式、方法,逃避繳納稅款、逃避繳納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虛開、出售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3)選項C:在“危害稅收征管罪”中只有4個罪名(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其中抗稅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存在主體只能是單位的情況
(4)選項D:所有的“危害稅收征管罪”主觀方面均為故意。
36. [答案]:A
[解析]:
(1)選項D:“徇私舞弊”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予以排除。(2)選項C:征稅權歸國家稅務機關行使,予以排除。(3)選項B: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稅收法規“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在稅收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應追究玩忽職守罪。
37. [答案]:A
[解析]:
(1)選項A:逃稅罪的主體僅限于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獨立構成本罪主體,但可成為本罪共犯
(2)選項B: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選項C: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4)選項D:所有“危害稅收征管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故意。
38. [答案]:B
[解析]:
(1)跟“25份”掛鉤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排除選項AC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起刑數額與“1萬元”、“5000元”相關。
39. [答案]:C
[解析]: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40. [答案]:C
[解析]:
(1)選項A: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非“辯護人”)
(2)選項BD:判決已經宣告,不得再撤訴、自行和解
(3)選項C:自訴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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