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注冊地在A市。2018年3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如下:
(1)甲公司以接盤的形式取得乙公司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并于當月1日立項后繼續開發。乙公司該項目于2015年12月1日立項開發。
(2)預售(A市)自建住宅樓取得預收款23600萬元。該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8月1日。該項目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價款為53000萬元[其中51000萬元支付給政府,2000萬元支付給該宗土地原始用者(系個人)],該宗土地面積為90000平方米。該項目的建筑面積為416000平方米,其中未單獨作價結算的公共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為6000平方米。當月銷售住宅樓建筑面積為13650平方米。住宅樓全部出售給自然人。(該項目已經辦理了竣工決算)
(3)銷售B市房地產項目取得收入5000萬元,該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開工日期為2015年5月1日,竣工決算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該項目通過政府“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價款為20000萬元,面積為15000平方米。該房地產項目的可售建筑面積為50000平方米,當月銷售的建筑面積為1500平方米。甲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項目全部出售給自然人。
(4)將自建(A市)的一棟寫字樓整體銷售給丙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收入58000萬元。該寫字樓《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1日,該項目通過政府“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價款為13000萬元,面積為10000平方米。該寫字樓的可售建筑面積為200000平方米。
(5)收取C市丁公司某項目的延期付款利息200萬元。該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7月1日。
其他資料:上述款項均含增值稅,并已開具發票(含預售),所有款項均已存入銀行,所支付的地價款均能取得合法票據、憑證等。
要求:
(1)根據資料(1),說明甲公司取得的房地產項目是否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中所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并簡述理由。
(2)根據資料(2)~(5),逐項說明甲公司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簡述理由。
(3)根據資料(2)~(5),計算甲公司當月應預繳增值稅合計數。
(4)根據資料(2)~(5),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
(1)甲公司屬于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
(2)
資料(2)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資料(3)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資料(4)項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資料(5)項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規定,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
資料(2)預繳增值稅=23600/(1+11%)×3%=637.84(萬元)
資料(3)預繳增值稅為0
資料(4)預繳增值稅為0
資料(5)預繳增值稅為0
甲公司合計當月預繳增值稅為637.84(萬元)。
(4)
資料(2)
借:銀行存款 2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1261.2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38.74[23600/(1+11%)×11%]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174.86
[13650/(416000-6000)×53000/(1+11%)×11%]
貸:開發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174.86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637.84
貸:銀行存款 637.84
資料(3)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61.9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38.1[5000/(1+5%)×5%]
資料(4)
借:銀行存款 5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2252.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747.75[58000/(1+11%)×11%]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1288.29[13000/(1+11%)×11%]
貸:主營業務成本 1288.29
資料(5)
借:銀行存款 2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0.1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82[20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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