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1.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業稽查,發現甲加工企業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間,少繳增值稅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業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其自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增值稅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甲加工企業;甲加工企業于5月20日將稅款繳納入庫,但由于對稅務局決定存在異議,于5月21日向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家稅務局對甲加工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了審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問題:
1.市國家稅務局是否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并說明理由。
2.甲加工企業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市國家稅務局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因為該復議申請符合受理的條件。納稅人對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復議屬于市國家稅務局的管轄范圍。甲企業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提出行政復議,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甲企業4月20日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5月20日繳納了稅款,5月21日申請行政復議,即在規定的期限60日內提出的申請。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等都是符合條件的,所以市國家稅務局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
(2)甲企業可以就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某企業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繳納企業所得稅)。2017年7月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2016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務稽查發現如下問題:
(1)2016年度6月企業以上年工資總額的10%標準為全體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合計3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12月進行賬務調整,將超過2016年職工工資總額的5%部分計金額12萬元調整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福利費”。因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用未超過規定標準,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這部分補充養老保險超標部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經計算為0.3萬元)。
(2)2014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應收賬款30萬元,于2016年8月重新收回,企業將收到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16年7月,因違約拒收供貨方提供的預定貨物,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4萬元,企業計入“營業外支出”,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增加。
針對上述問題,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如下決定,并于2017年8月制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該企業:
(1)調增該企業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所得額46萬元,分別為:超過當年職工工資標準的5%補充養老保險部分計12萬元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資產損失當年收回的30萬元應計入所得額、支付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同時作出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對調增的所得額按適用稅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1.5萬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和按應補稅額處以0.5倍的罰款。
(2)對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未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責令該企業協助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對該企業處以未代扣稅款0.5倍罰款和自未代扣稅款申報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問題:
1.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6年企業所得稅和未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作出的補稅(或追繳)、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有哪些方面不當?并說明理由。
2.企業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上述處罰規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正確答案』
(1):稅務機關的不當之處
①企業支付給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作納稅調整增加;
②補繳企業所得稅11.5萬元不當,稅務機關對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而應先彌補企業原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該企業彌補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78萬元,無需補繳企業所得稅;
③按應補稅額處以50%罰款和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錯誤。因為該企業以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因此該企業無需補繳企業所得稅,所以無需繳納滯納金,稅務機關應該按照虛假申報進行處罰,罰款額度為5萬元以下;
④因企業未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處罰不當。因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以稅務機關做出的罰款處理是正確的,但不能對扣繳義務人征收滯納金。因為只有在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措施
①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機關申請聽證;
②收到處理決定書后
a.企業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b.企業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稅務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起訴;
c.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為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起訴的期限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
3.某企業因涉稅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擬提請稅務行政復議,現向稅務師事務所咨詢。作為稅務師,請告知該企業負責人如果書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應在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哪些事項。
『正確答案』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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