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一、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如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調查分析產生的原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具體要求有:(1)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2)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3)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4)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
二、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步驟與方法
對于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審批之前的處理
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填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2.審批之后的處理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對財產清查結果提出的處理意見 進行賬務處理,填制有關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并追回由于責任者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如果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在對外提供財務報表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說明;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金額不一致的,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三、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一)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
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及其處理情況,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但固定資產盤盈和毀損分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該賬戶屬于雙重性質的資產類賬戶,下設“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分類賬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該賬戶的借方登記財產物資的盤虧數、毀損數和批準轉銷的財產物資盤盈數;貸方登記財產物資的盤盈數和批準轉銷的財產物資盤虧及毀損數。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應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所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在期末結賬后沒有余額。
(二)庫存現金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1.庫存現金盤盈的賬務處理
庫存現金盤盈時,應及時辦理庫存現金的入賬手續,調整庫存現金賬簿記錄,即按盤盈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對于盤盈的庫存現金,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按盤盈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需要支付或退還他人的金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無法查明原因的金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庫存現金盤虧的賬務處理
庫存現金盤虧時,應及時辦理盤虧的確認手續,調整庫存現金賬簿記錄,即按盤虧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科目。
對于盤虧的庫存現金,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凈損失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按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凈損失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原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借方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三)存貨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1.存貨盤盈的賬務處理
存貨盤盈時,應及時辦理存貨入賬手續,調整存貨賬簿的實存數。盤盈的存貨應按其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對于盤盈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沖減管理費用,即按其入賬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2.存貨盤虧的賬務處理
存貨盤虧時,應按盤虧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材料、產成品、商品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對于盤虧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凈損失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按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凈損失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原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借方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四)固定資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盤盈的賬務處理
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盤盈的固定資產,經查明確屬企業所有,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應根據盤存憑證填制固定資產交接憑證,經有關人員簽字后送交企業會計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卡片賬,并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盤盈的固定資產通常按其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涉及增值稅、所得稅和盈余公積的,還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2.固定資產盤虧的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盤虧時,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注銷手續,按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已提折舊額,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涉及增值稅和遞延所得稅的,還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對于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按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盤虧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累計折舊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五)結算往來款項盤存的賬務處理
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長期未結算的往來款項,應及時清查。對于經查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可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
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則作為壞賬損失沖減壞賬準備。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于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企業通常應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2)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3)債務人較長時間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極小。
企業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經批準后作為壞賬損失。
對于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款項,并不意味著企業放棄了追索權,一旦重新收回,應及時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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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