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
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有三種:(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2)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
(3)實行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計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二、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要求
1.按需設崗
各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與本單位業務互動的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相適應。
2、符合內部牽制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出納不得監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
3.建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項具體會計工作的職責范圍、具體內容和要求,并落實到每個會計工作崗位或會計人員之中。
4.建立輪崗制度
會計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輪換工作崗位。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1)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崗位;(3)出納崗位;(4)稽核;(5)資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7)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8)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9)總賬;(10)財務會計報告編制;(11)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12)其他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機構中對正式移交之前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工作崗位屬于會計崗位,但檔案管理部門中對正式移交之后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會計檔案管理崗位,不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等工作相關的崗位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三、會計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請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
2.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交接準備工作。
3.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4.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可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其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四、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1)出納;(2)稽核;(3)資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5)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6)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7)總 賬;(8)財務會計報告編制;(9)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10)其他會計工作。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1.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的有關信息。
3.監督檢查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有、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等情況及持證人員繼續教育、遵守會計法律和職業道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
5.變更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的基礎信息及繼續教育、表彰獎勵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6.調轉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7.定期換證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8.會計從業資格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1)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3)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9.會計從業資格的注銷
持證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以及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
(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初級、中級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高級會計師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二)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其中,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與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