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的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2.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的種類、取得、審核、更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三、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賬頁組成的,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會計法》對會計賬簿的種類、登記規則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四、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五)附注。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五、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1)會計憑證類;(2)會計賬簿類;(3)財務報表類;(4)其他類。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歸檔。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四)會計檔案的移交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五)會計檔案的查閱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
(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的會計檔案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會計檔案的銷毀
1.銷毀程序
對于保管期滿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銷毀。
2.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處于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責任編輯:xy)